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植物检疫条例
›
第十五条
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五条
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五条 疫情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三条
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三条 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
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四条
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四条 植物检疫机构对于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必须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措...
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六条
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六条 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疫情调查和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每年的植物保护费、森林...
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七条
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七条 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查看《植物检疫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