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武器装备研制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两个系统的工作细则,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4-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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