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武器装备研制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两个系统的工作细则,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4-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