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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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器装备(含卫星系统,下同)研制工作中的责任制,以缩短研制周期,节约经费,保证质量,加...
第二条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以下简称设计师系统)是由各级设计师组成的跨建制、跨部门的技术指挥系统...
第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行政指挥系统(以下简称行政指挥系统)是由各级行政指挥组成的在各自行政隶属关系范围...
第四条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为加强武器装备研制中的经济责任制,国家重点研制型号应当逐步建立会计师系统。总会计师在行政指挥...
第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以下简称两个系统)的各级负责人应当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
第二章 设计师系统
第六条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第二章 设计师系统 第六条 武器装备型号研制任务经上级批准列入计划后,负责研制抓总工作的部门应即组成设计师系统。设...
第七条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第二章 设计师系统 第七条 国家重点研制型号的总设计师和副总设计师由主管部门提名,报请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
第八条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第二章 设计师系统 第八条 总设计师是武器装备研制任务的技术总负责人,即设计技术方面的组织者、指挥者,重大技术问题...
第九条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第二章 设计师系统 第九条 主任设计师是系统或分系统的设计技术负责人,主管设计师是单项设备的设计技术负责人,其主要...
第十条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第二章 设计师系统 第十条 总设计师的技术抓总机构是总体设计单位。总设计师的日常办事机构,可以是其所在单位的科技管...
第三章 行政指挥系统
第十一条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第三章 行政指挥系统 第十一条 行政指挥系统由武器装备的型号总指挥及各级指挥组成。总指挥和各级指挥一般由主管部门或...
第十二条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第三章 行政指挥系统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研制型号的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由主管部门提名,报请国防科工委任命;其中特别重要...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第三章 行政指挥系统 第十三条 总指挥是武器装备研制任务的行政总负责人,即行政方面的组织者、指挥者。其主要职责是:...
第十四条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第三章 行政指挥系统 第十四条 系统、分系统和单项设备的行政指挥是系统、分系统和单项设备研制工作的组织实施者,其主...
第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第三章 行政指挥系统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指挥的日常办事机构,可以是其所在行政单位的主管业务职能部门,这些部门应当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