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第二章 设计师系统

第六条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第二章 设计师系统 第六条 武器装备型号研制任务经上级批准列入计划后,负责研制抓总工作的部门应即组成设计师系统。设计师系统由武器装备的型号总设计师、系统或分系统的主任设计师和单项设备(含部件,下同)的主管设计师组成。简单的武器装备型号可只设主任设计师或主管设计师。各级设计师可设副职。
总设计师应当由政治思想水平高,事业心强,专业知识和设计经验丰富,组织能力强的技术干部担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4-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