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第二章 设计师系统

第八条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第二章 设计师系统 第八条 总设计师是武器装备研制任务的技术总负责人,即设计技术方面的组织者、指挥者,重大技术问题的决策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批准的战术技术指标要求,按照标准化、系列化、规格化、通用化的原则,组织方案论证,进行经费—效能(费效比)的全面分析,选择技术途径,提出总体方案,并参与拟制型号研制计划。
(二)根据上级下达的研制任务书,制定研制程序,确定各系统的设计任务书(协议书),组织型号设计,协调解决研制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三)在研制过程中,进行可靠性设计,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从设计上确保武器装备的研制质量。
(四)在战略武器型号的设计定型过程中,负责组织靶场和使用部门共同编制定型试验大纲;在常规武器型号的设计定型过程中,参与编制定型试验大纲。
(五)在设计定型阶段,负责组织拟制设计定型技术文件。
(六)召集有关设计师会议,协调并决定总体和各分系统研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七)提出型号研制和试验的技术保障要求。
(八)推荐下属设计师人选,考核下属设计师,提出奖惩及调整意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4-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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