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第二章 设计师系统

第七条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第二章 设计师系统 第七条 国家重点研制型号的总设计师和副总设计师由主管部门提名,报请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任命;其中特别重要或技术协调特别复杂的型号,其总设计师由国防科工委报请国务院、中央军委任命。国家重点研制型号的主任设计师和主管设计师,以及未列为国家重点研制型号的各级设计师,由主管部门或研制部门任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4-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