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以下简称两个系统)的各级负责人应当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共同努力,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研制任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4-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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