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第二章 设计师系统

第十条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第二章 设计师系统 第十条 总设计师的技术抓总机构是总体设计单位。总设计师的日常办事机构,可以是其所在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也可以在本部门编制内抽调人员另设精干的总设计师办公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4-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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