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第三章 行政指挥系统

第十二条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第三章 行政指挥系统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研制型号的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由主管部门提名,报请国防科工委任命;其中特别重要或技术协调特别复杂的型号,其总指挥由国防科工委报请国务院、中央军委任命。国家重点研制型号的其他各级指挥,以及未列为国家重点研制型号的各级指挥,由主管部门或研制部门任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4-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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