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第三章 行政指挥系统 第十一条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第三章 行政指挥系统 第十一条 行政指挥系统由武器装备的型号总指挥及各级指挥组成。总指挥和各级指挥一般由主管部门或研制部门的行政领导兼任。各级指挥可设副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4-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