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第三章 行政指挥系统

第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 第三章 行政指挥系统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指挥的日常办事机构,可以是其所在行政单位的主管业务职能部门,这些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也可以在本部门编制内抽调人员另设精干的办事机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4-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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