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许可程序 第九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许可程序 第九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3-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