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许可程序 第十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许可程序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应当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军事代表机构)的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3-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