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干扰武器装备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属于军队的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由军队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