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提供元器件、原材料以及其他产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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