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武器装备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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