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论证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论证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武器装备论证单位应当根据论证任务需求,统筹考虑武器装备性能(含功能特性、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测试性和安全性等,下同)、研制进度和费用,提出相互协调的武器装备性能的定性定量要求、质量保证要求和保障要求。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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