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论证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论证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武器装备论证单位应当征求作战、训练、运输等部门和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使用、维修等单位的意见,确认各种需求和约束条件,并在论证结果中落实。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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