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论证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论证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论证单位应当对论证结果进行风险分析,提出降低或者控制风险的措施。武器装备研制总体方案应当优先选用成熟技术,对采用的新技术和关键技术,应当经过试验或者验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