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维修质量管理

第四十五条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维修质量管理 第四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售(修)后服务保障机制,依据合同组织武器装备售(修)后技术服务,及时解决武器装备交付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协助武器装备使用单位培训技术骨干,并对武器装备的退役和报废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部队执行作战和重大任务时,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和维修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伴随保障和应急维修保障,协助部队保持、恢复武器装备的质量水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