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军工产品定型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考核新型武器装备质量,确认其达到武器装备研制总要求和规定标准的质量要求。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