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质量监督 第四十八条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质量监督 第四十八条 军事代表依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武器装备合同要求,对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的质量和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