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质量监督 第五十条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 质量监督 第五十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使用和维修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误报告。负责武器装备质量监督管理的部门对重大质量事故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