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维修质量管理

第四十四条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维修质量管理 第四十四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和维修单位发现武器装备存在质量缺陷的,应当及时、主动通报军队有关装备部门及有关单位,采取纠正措施,解决武器装备质量问题,防止类似质量缺陷重复发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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