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