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 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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