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