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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