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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