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