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