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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