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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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
第二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
第三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
第四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
第五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
第六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从事残疾预...
第七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社会各界应当关心、支持和参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公益宣传。
国...
第八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科学研究和应用,提高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鼓励开展残疾预防...
第九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对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残疾预防
第十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二章 残疾预防 第十条 残疾预防工作应当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
第十一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二章 残疾预防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开展下列残疾预防工作:
(一)实施残疾监测,定期调查残疾状况,...
第十二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二章 残疾预防 第十二条 卫生主管部门在开展孕前和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疾病...
第十三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二章 残疾预防 第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收集、汇总残疾人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二章 残疾预防 第十四条 承担新生儿疾病和未成年人残疾筛查、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残疾和患有致残性疾病的未成年人信息,向所...
第十五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二章 残疾预防 第十五条 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残疾预防相关知识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致残风险,并采取...
第十六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二章 残疾预防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学习残疾预防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保证未成年人及时接受政府...
第三章 康复服务
第十七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三章 康复服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教育、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整合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以下称康复机构)...
第十八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三章 康复服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
第十九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三章 康复服务 第十九条 康复机构应当具有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的服务场所以及与所提供康复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
第二十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三章 康复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利用社区...
第二十一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三章 康复服务 第二十一条 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应当针对残疾人的健康、日常活动、社会参与等需求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康复方...
第二十二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三章 康复服务 第二十二条 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人道主义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学习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够熟练运用;...
第二十三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三章 康复服务 第二十三条 康复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开展在岗培训,组织学习康复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四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三章 康复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康复机构等应当为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学习掌握康复知...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将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
第二十六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
第二十七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需要,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从事...
第二十八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的培养;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相关专业...
第二十九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需要,完...
第三十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辅助器具的研发、推广和应用。
辅助器具研发、生产单位依法享受有关税...
第三十一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人员的待遇。县级以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
第三十三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
第三十四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的用人单位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残疾预防义务,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法律、行政法...
第三十五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