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二章 残疾预防

第十一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二章 残疾预防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开展下列残疾预防工作:
(一)实施残疾监测,定期调查残疾状况,分析致残原因,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等主要致残因素实施动态监测;
(二)制定并实施残疾预防工作计划,针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预防,对致残风险较高的地区、人群、行业、单位实施优先干预;
(三)做好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