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二章 残疾预防 第十三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二章 残疾预防 第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收集、汇总残疾人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