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二章 残疾预防

第十五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二章 残疾预防 第十五条 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残疾预防相关知识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致残风险,并采取防护措施,提供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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