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三章 康复服务

第十七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三章 康复服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教育、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整合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以下称康复机构)、设施和人员等资源,合理布局,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为残疾人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实行康复与教育相结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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