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二章 残疾预防

第十六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二章 残疾预防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学习残疾预防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保证未成年人及时接受政府免费提供的疾病和残疾筛查,努力使有出生缺陷或者致残性疾病的未成年人及时接受治疗和康复服务。未成年人、老年人的监护人或者家庭成员应当增强残疾预防意识,采取有针对性的残疾预防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