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