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依法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