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支持和帮助其融入社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