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三章 康复服务 第二十二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三章 康复服务 第二十二条 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人道主义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学习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够熟练运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资格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