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三章 康复服务

第二十一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三章 康复服务 第二十一条 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应当针对残疾人的健康、日常活动、社会参与等需求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康复方案,并根据实施情况对康复方案进行调整优化。制定、实施康复方案,应当充分听取、尊重残疾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告知康复措施的详细信息。
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应当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歧视、侮辱残疾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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