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三章 康复服务

第二十四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三章 康复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康复机构等应当为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学习掌握康复知识和技能提供便利条件,引导残疾人主动参与康复活动,残疾人的家庭成员应当予以支持和帮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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