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的培养;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培养专业技术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纳入卫生、教育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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