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需要,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体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