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需要,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相关机构给予资金、设施设备、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支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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