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工作条例
第七章 民兵事业费

第三十七条

民兵工作条例 第七章 民兵事业费 第三十七条 民兵事业费是保障民兵建设的专项经费,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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