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工作条例 第七章 民兵事业费 第三十七条 民兵工作条例 第七章 民兵事业费 第三十七条 民兵事业费是保障民兵建设的专项经费,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