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工作条例 第六章 战备执勤 第三十六条 民兵工作条例 第六章 战备执勤 第三十六条 对参战、执行战勤任务、参加军事训练和维护社会治安中伤亡民兵的优待、安置和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