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民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